1月9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1。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4。生产、销售假劣口罩、消杀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5。销售、储存未取得“一单三证”(即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
6。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物品的。
二、举报方式
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1。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2。奖励标准:被举报事项属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元;被举报事项属严重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2000元;被举报事项属重大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0元。
3。奖励确定: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标准推荐就业;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疫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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